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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人气:28 发布时间:2023-03-17 13:09:19

 第 1O5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3月3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0年四月四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人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立项申请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市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报市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咨询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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